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水电、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行、雷火电竞app官方下载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筑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筑竣工投产过程中,建筑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筑项目指一切基本建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筑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筑项目)。 二、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以下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招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筑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筑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筑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筑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筑项目。 三、建筑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筑单位结合选址,对建筑项目组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境保护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筑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筑单位征求国家环境保护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筑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评价单位与建筑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筑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筑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6.建筑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和项目所在地省、市环境保护部门; 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同时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送审查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二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8.国家环境保护局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9.国家环境保护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筑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筑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例。 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筑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筑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3.特大型(重点)建筑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或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省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建筑项目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境保护部门可单独审查环境保护篇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筑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及其环境保护投资; 2.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3.建筑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批准后,建筑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境保护投资。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筑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施工建筑、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境保护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环境保护部门检查环境保护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境保护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筑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筑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筑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筑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筑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省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环境保护工程的预验收; 5.建筑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6.特大型(重点)建筑项目国家环境保护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筑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涉外项目管理 涉外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执行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 |